事实婚姻能否构成重婚罪?重婚罪的起诉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事实婚姻能否构成重婚罪?重婚罪的起诉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规定,以1994年2月1日作为界限,区别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那么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事实婚姻还能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呢?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虽然该规定已于2013年被废止,但是2016年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李某甲犯重婚罪一案中明确表明该规定废止的原因是因为该规定援引的《婚姻登记条例》作废,不影响事实婚姻对重婚罪的认定。且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重婚罪做出了具体规定,即:“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
虽然事实婚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但不能因为事实婚姻没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认,而否认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关系的存在,实际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将其认定为重婚罪有利于打击重婚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立法精神。
事实婚姻在民事和刑事方面有着不同的处理规则:在民事方面,根据司法解释,事实婚姻按照非法同居对待;在刑事方面,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即事实婚姻按照重婚罪定罪处罚。
那么重婚罪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范围还是公诉范围?有权提起重婚罪的主体包括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因此,重婚案可由被害人提出自诉,也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即,重婚罪,如有证据证明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所以,重婚罪的起诉主体包括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若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也有权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