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纪豹律师

陈纪豹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先救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30
人浏览

交通事故发生后不先救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一段车辆追尾,大火致死的视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辆客车与前方大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客车司机和乘客被困在车内,无法逃脱。货车司机在下车后,面对客车开始冒烟,车内人员可能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只选择了报警,一直在拨打电话,而没有选择施救。最后,火势难以控制,客车内司机和乘客均死亡。事后,涉事的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这不免引发大家的疑惑,为什么交通事故肇事不先救人会承担刑事责任呢?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涉事人员应当先抢救受伤人员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所以,根据此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第一件事就是应当查看“是否有人受伤”,而不是报警。若坐视不理或者放弃抢救,导致受伤人员延误治疗,伤情加重甚至死亡的,当事人或构成能够履行救助义务而没有履行的不作为犯罪,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在法律意义上,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即行为人应为且能为而不为。对于不作为犯罪,其法定义务来源主要有四个: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二是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在上述交通肇事案件中,涉事的货车司机有因肇事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若涉事司机有时间施加救助或者寻求帮助使受伤人员脱离危险,而没有施加有利于救助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那涉事司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又有何依据呢?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此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一是主体要件,行为人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二是主观要件,行为人因过失而导致该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三是客体要件,即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四是客观要件,即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他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在此案中,基于死者的死亡原因不同,行为人可能构成的犯罪不同。若死者是由于交通事故本身产生的原因,例如撞击等而死亡的,那么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若是死者死亡是因为涉事司机在事后因过失行为不予救助,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车辆着火而导致死者死亡的,就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的具体事故责任和死者死亡原因等还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在还原事情真相后,涉事司机的法律责任才能进一步予以认定。生命可贵,希望因对法律认识存在缺失而导致无辜的生命离世的事件不要再发生。


以上内容由陈纪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纪豹律师咨询。
陈纪豹律师
陈纪豹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3721人好评: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福清融武大厦七层708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纪豹
  • 执业律所: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14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 地  址:
    福清融武大厦七层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