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来源:载坤刑辩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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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加重情节: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3)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4)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5)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毒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走私、贩卖毒品定罪处罚。
6)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7)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2、非法持有毒品罪
3、非法买卖制造毒品罪: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2)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3)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6、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7、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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