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坤刑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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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甘肃-兰州

擅长:刑事案件,综合

辩护词

来源:载坤刑辩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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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二审的诉讼活动。经查阅案卷材料和询问被告人,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应对张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诽谤他人系事出有因,情有可原。

本案的起因是自诉人张某某、张某某等人对被告人张某某及家人进行了殴打,张某某被打成轻伤,张某某之妻付伟伟和张某某之女张文汇被打成轻微伤。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成轻伤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述犯罪行为发生后,张某某多次到闾井派出所等司法机关报案、要求处理,但该案件迟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由此,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能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才在公路护坡的地点涂写了诽谤他人的标语,导致本案发生。

以上事实可以说明,自诉人张某某、张某某等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着明显的过错,被告人张某某诽谤他人系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不太,人民法院应对张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诽谤他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且现已悔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构成诽谤罪的前提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刑法学通说认为,所谓诽谤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致其精神失常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本案中,公路护坡上乱写“大字标语”本身就不具有任何可信性,没有人会信以为真,因此,“大字标语”不可能对自诉人人格、名誉产生严重损害,自诉人也没有因此而造成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因此,本案尚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加之被告人张某某现已悔罪,应对张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请二审法院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

三、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自诉人与被自诉人达成谅解,是本案社会效果最好的处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28日发布法发〔20109号《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如前所述,本案的起因是自诉人张某某、张某某等人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殴打。张某某构成了诽谤罪,张某某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现在两人都在看守所里,可谓“双败俱伤”。

现在,张某某愿意与张某某等人达成谅解,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这样的处理结果社会效果最好,符合“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如果张某某不主动与张某某和解,张某某也愿意不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以化解矛盾。以上事实和情节也请二审法院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刑罚是一种手段,而决非目的。被告人张某某诽谤他人系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并且其诽谤他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现在张某某已经悔罪并愿意与自诉人达成谅解,不再追究自诉人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请二审法院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从轻或减轻对张某某的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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