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坤刑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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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甘肃-兰州

擅长:刑事案件,综合

辩护词

来源:载坤刑辩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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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经查阅案卷材料和询问被告人,特别是参加经过两次庭审,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的情节属于肇事逃逸,而不是逃逸致人死亡。

根据常理,每一个人只能死一次,而不可能死两次。经过两次开庭,案件事实现在已经很清楚的摆在了我们面前,那就是杨某某将穆某某撞倒之后逃逸,肖成章后将穆某某碾压致死,这是每个人都不能否认的基本事实,也是穆某某的死亡的唯一原因。

也正是因为每个人都只能死一次,那么,检查院对杨某某的逃逸致人死亡的指控也就不能成立了,因为,人不能死两次,检察院不能既说杨某某逃逸致人死亡,反过来又说肖成章致人死亡后逃逸,如果按照检察院的逻辑,穆某某恰恰是死了两次,很显然,这个结论是不正确的,因此,最终正确的结论就是,杨某某的行为之是将穆某某撞倒之伤后逃逸,而不是逃逸致人死亡。

根据现场证人证言,穆某某在被杨某某撞倒之后,一直在进行呼救,由此可以断定,杨某某当时只是将穆某某致伤。我国刑法规定,致人重伤后逃逸才是犯罪,致人轻伤后逃逸不是犯罪。而穆某某当时被杨某某撞倒后是轻伤还是重伤,检察院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疑罪从无规定,杨某某将人致伤后逃逸的行为,且在没有证据证明是轻伤还是重伤的情况下,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 第五条规定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在本案中,穆某某的死亡的原因并不是“得不到救助”,而是后车肖成章的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杨某某的也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无论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行为肯定属于违法,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杨某某表示愿意承担。

二、被告人杨某某的情节属于致伤一人逃逸

即使认定杨某某有罪,也应按致人重伤一人后逃逸的情节对其量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加之本案杨某某愿意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三、杨某某系因“一念之差”而实施了违法行为,系偶犯、初犯,其主观的恶性不大,且已悔罪,请法庭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只上过小学,其文化文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本案案发在晚上,且下着雨,路面上有积水,正好就在杨某某路过一个水坑将积水溅到车窗户上时,杨某某将穆某某撞倒,而撞倒后,杨某某立即刹车并询问了同乘人张某某,“咱们是走呢还是咋呢”,在张某某没有回答后,杨某某方才驶离现场。以上事实表明,被告人杨某某确系“一念之差”的实施了违法行为,如果当时张某某做出肯定答复后,本案与就不会发生。因此,杨某某主观的恶性是不大的,又是偶犯、初犯,归案后在侦查人员第一次询问时,就如实交待了全部事实,且以后从无翻供表现,现在杨某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在也愿意尽自己的最大力量进行赔偿,以上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杨某某的情节属于致伤一人后逃逸,而不是逃逸致人死亡。其有偶犯、初犯的情节,主观的恶性不大,请法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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