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坤刑辩团队律师

载坤刑辩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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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甘肃-兰州

擅长:刑事案件,综合

辩护词

来源:载坤刑辩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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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经查阅案卷材料和会见被告人并调查走访,特别是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与证据不足、事实不符。

1、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间……王某某、雷某某专门参招引赌人员,2007年12月15日至17日,王某某、雷某某先后纠集某乡农民杨某某……等人多次赌博。”该指控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人王某某只是一名普通的参赌人员,其去赌博均是在同案犯雷某某的怂恿之下,王某某本人也输给李某某等人一万元钱,这足以证明王某某不具有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意图。

2.从卷内证据看,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纠集某乡农民杨某某等人参赌证据不足,综观全案证据,本案受害人杨某某、蒲某某并没有陈述是王某某招引其参与赌博,仅是同案嫌疑人李某某、梅某某供述王某某参与的组织赌博,因为王某某与李某某、梅某某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各种证据均证明上述两名被告组织赌博),加之公安机关对李某某、梅某某所作的选录均为一人提问、记录,证据存在严重瑕疵,因此,不能认定王某某招引、纠集参赌人员,所谓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名不成立。

3、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中必须包含犯罪嫌疑人要“以营利为目的”,而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已查明了受害人杨某某变卖摩托车2400元支付赌债和“陆康”摩托车顶赌债3600元、包绪才支付赌债14000元、何某某支付赌债8000元、蒲某某家人支付赌债12800元,上述巨额款项本案被告人是如何分配的,公诉机关并没有调查清楚,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是以“营利为目的”招引人员参赌,也就是说,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王某某犯有“开设赌场罪”。

4、退一万步讲,即使认定王某某招引参赌人员、“看场子”,然而,公诉机关并没有调查清楚王某某在本案所有被告中的位置,王某某是受“雇佣”从事上述行为、还是主动从事上述行为,以及各被告人在本案团伙犯罪中的地位,公诉机关根本没有调查清楚,如果王某某是受雇佣从事上述行为,则王某某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以上重要事实公诉机关都没有调查清楚,因此,不能草率的认为王某某犯有“开设赌场罪”。

二、被告人王某某根本没有拘禁本案受害人杨某某、蒲某某,所谓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根本不存在。

1、本案受害人杨某某不是被王某某叫至各村饭馆内吃饭,王某某也没有参与殴打杨某某、没有把杨某某强行拉上尹某某的面包车拉至某县城,更没有将杨某某劫持“月亮湾”和某宾馆中非法拘禁,所谓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拘禁杨某某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2、2008年1月5日,此时王某某正在去兰州陪妻子杨某某看病,其根本不可能再去某乡西固村“支持”受害人蒲某某,并将蒲某某劫持至李某某家非法拘禁,更没有到蒲某某家里去索要赌债,因此,也不存在王某某非法拘禁蒲某某的事实。

3、从证据上看,本案受害人在笔录中曾陈述王某某打过其耳光,但没有一个受害人陈述过王某某“劫持”或“拘禁”过自己,王某某的行为是个人“索要”赌债的行为,还是与他人合谋“非法拘禁”的行为,公诉机关也没有调查清楚,因此,王某某非法拘禁罪证据严重不足。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证据严重不足、王某某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案的仅有本案被告人的口供,而没其他间接证据又不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且与本案被告人与受害人、证人的口供有矛盾之处,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和非法拘禁罪不能成立的,请一审法院认真审查,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辩护人: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

                        律  师:   郭志勇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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