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君娜律师

张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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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无故”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如何维护权益

来源:张君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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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无故”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如何维护权益

案情简介:

20122月郭女士与孙先生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孙先生租赁郭女士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经济区**36号房屋,建筑面积263平方米,租赁期限三年,自20122-20152月止,年租金18万人民币,201410月,郭女士欲将租金上调到21万每年,在与孙先生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讼至法院,以孙先生存在擅自转租的情况要求解除与孙先生的房屋租赁合同。

律师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在本案中,虽然郭女士与孙先生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孙先生可以对外转租,但是孙先生在对外转租时已经通知郭女士并且取得郭女士的同意,有二人的往来微信作为凭证,因此孙先生并没有违约行为,郭女士无权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鉴于郭女士的请求事由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龚律师作为本案孙先生的代理律师,通过本案提示大家,虽然民法是私法,很多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但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只有违约方的行为,满足合同中的约定解除事由或者法定解除解除事由,守约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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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君娜
  • 执业律所: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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