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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房子拆迁了,房客能分到拆迁款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8-1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日,刘某与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到23年的8月1号为止,期间如遇政府拆迁,则按政府条款予以补偿。签约后,刘某便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该场经营一家火锅店。
2019年9月27日,莱西市旧城改造项目启动,依法对该村进行拆迁,涉及房屋的建筑面积、附着物评估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进行了评估确认。
2020年12月,刘某搬走房屋并通知房主隋某,双方未就房屋内物品进行交接。后来双方通过微信解决了房租问题,但搬迁补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17460.85元,并支付利息。
法庭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租用的房屋进入拆迁程序之后,双方的租赁关系的存在基础丧失,房屋租期提前解除。对拆迁利益在租赁期间的分配,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的应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租赁期限,基于公平原则分配。
按照合同约定,刘某有权就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由于拆迁补偿款已由赵某领取,判决被告李某退还刘某损失费用137732.6元及利息。
在判决生效后,赵某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裁判陈述
本案审理中,租赁提前解除,涉及拆迁利益的分配,一般遵循两个原则:
首先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应根据公平原则和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进行认定。例如综合装修的评定费、地面附着物费用,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剩余租期、租金支付、装饰装修的归属、实际投入、物品折旧度等实际情况。对停产停业损失,其系指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确认的实际经营面积发放,双方房屋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因征收房屋所造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是双方根据确认的实际经营面积发放的,即是对双方所造成的,不是对其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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