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武汉律师 > 程智华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加盟店铺产生纠纷怎么办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7-26 浏览量:0

案件简介。

九月,刘某加入某诺公司名下的“益禾堂南壶诗”品牌项目,并租了一间商铺,签订合同时向某诺公司支付了加盟费(含品牌技术培训、生产设备及配件)。

就在刘某装修店铺并挂牌的时候,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刘某冒用了“益禾堂”品牌。

经销处调查发现,某诺公司“益禾堂南壶诗”商标标识上的显著性部分为“益禾堂”,根据商标查询信息显示“益禾堂”商标专用权,“益禾堂”商标专用权为某汇饮公司所持的“益禾堂”商标专用权。一家名为“益禾堂南壶诗”的商标注册不成功,刘某注册失败,某诺公司对该品牌的授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责令刘某停止营业。

本公司只得停止经营活动,与某诺公司协商未果,诉诸法庭。

刘强东指控:

该事件的元凶是某诺公司,其故意隐瞒事实,将非其持有的品牌授权给我使用,不仅使本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甚至有可能承担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法律风险,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请求解除该合同,某诺公司退还会费和利息,并赔偿租金损失。

某诺公司认为:

拒绝刘某的请求。不经约定,本人授权刘某使用“益禾堂南壶诗”商标。签定合同后,我司安排设计、技术培训,确定备料清单,并按约定将货物交付刘某。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刘某知道,涉案商标未成功注册。履行本合同后,刘某签署、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其应当承担与该行为性质相应的注意义务和经营风险。

判决结果。

判决一:刘某与某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解除,某诺公司返还刘某加盟费7000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刘某租金损失25000元。

某诺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初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员陈述

此案属于特许权合同纠纷,某诺公司在与刘某签订、履行特许权合同过程中未披露其司不享有“益禾堂”注册商标的重要信息,导致某公司在与刘某签订、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未披露其司不享有“益禾堂”注册商标的重要信息。后来刘某因使用某诺公司提供的“益禾堂南壶诗”商标,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

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某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因合同终止履行的过错归于某诺公司,某诺公司有责任返还合同款项,赔偿损失。

特许人特许权合同的主要特征是特许人与受让人获取信息的不对称性,其判断、决定是否加入特许人主要基于特许人提供的信息。

根据这一原则,《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有义务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特许人的信息,而且特许人在宣传活动中不得欺骗、误导等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确保特许人对商业投资的真实情况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

然而,披露义务不能理解为,只要特许人没有向受让人披露任意信息,被特许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权。对于特许权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应结合《民法典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违约救济的角度,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夸大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对合同目标的实现和影响。

在核心的经营资源的方面,如果被特许人如果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的情况,导致了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的预期目的,被特许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裁判员建议

当前,随着各种品牌餐饮的爆红,市场上出现了一大批“不求余力”的仿冒者,在品牌商尚未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情况下,利用著作权、应用中的近似商标或注册近似商标等手段进行营销宣传,利用一些市场经营者对该品牌的投资意向,最终导致对该品牌没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从当前的市场情况来看,大家应该注意两点:

一是品牌创建者要在商品或服务上市前做好商标布局和侵权预警,避免陷入众多“山寨”侵权困境;

其次,市场经营者要加入明星品牌,必须理性看待商业推广,清楚了解连锁企业的真实实力,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留意重要信息,谨慎判断投资风险,若对特许人产生不信任感,盈利无望,应及时止损。

程智华律师

程智华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32-6261-318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