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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1-13 浏览量:0

案例一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引发生的物件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推定侵权人在此情形下存在过错,侵权人必须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可以免责。



案例二

在审理高空坠物案件时,法院需合理划分高空坠物引起损失的责任分担。房屋所有权人对阳台玻璃设施具有维护管理义务,玻璃破损坠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业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机动车主应当知道在消防通道处停放车辆的危害,其不当停车对产生车损具有过错。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协助业主及时维护建筑玻璃,提醒谨防玻璃坠落,警示和制止不当停车行为,其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对损失产生有一定过错。房屋交付时依法通过了质量验收,阳台玻璃超过工程保修期,开发商无需承担责任。

案例三

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案例四

发生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时,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即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的主张进行举证,举证不能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该原则为法定原则,不因租赁双方的合同约定而改变。

案例五

楼房顶层居住人高某某未经规划审批,在顶层机瓦上蒙盖铁皮用于隔热防水,事发前天气异常突降大雪,积雪堆积至隔热防水的铁皮棚上。天气转晴后积雪融化,滑落至楼下市场租赁门面棚上,将棚内经营人员潘祥奇砸伤。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认定潘某某系因高某某房顶积雪滑落砸塌黄某某搭建的门面棚造成的,高某某建造铁皮防水隔热层时存在安全隐患,但其未预见也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其房顶积雪滑落砸伤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而黄某某搭建的门面棚不够牢固,在雨雪天气中同样也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负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高某某、黄某某对潘某某的损害承担同等责任。高某某、黄某某提起上诉后,二审认定屋顶积雪虽系自然原因造成,但事故发生与高某某违规加盖铁皮棚、黄某某搭建的门面棚不牢固均有直接的原因,应当承担高某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判决结果也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构筑物隐患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规定。

案例六

高空抛物危险性极高,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高空抛物会严重危及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结合被告人高空抛出的物品性质、高空抛物的地点、时间、场所以及危害程度综合认定。

案例七


高层房屋楼顶搁置的水泥瓦,因房屋使用人在雇人维修移动太阳能热水器时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


本案中,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本案被告均系有可能加害的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对可以排除是“有可能加害的人”,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即到底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由侵权人承担出过错推定侵权责任,还是适用该发第八十七条由可能加害的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具体侵权人不能确定,因此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应由其他可能加害的人给予补偿,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可能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案例八

高空坠下的玻璃砸伤两名路人,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因高坠玻璃分别位于两名业主的卧室外,当事人对玻璃的管理人产生争议,而高坠玻璃的权属问题涉及到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主体认定,法院主动依职权到高坠玻璃建筑物的设计单位调查取证,查清高坠玻璃的产权人,从而确定本案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而非范某某、范某两名业主。




案例九

民事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李某受伤在无证据证明系其他原因造成的情况下,依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及鉴定结论,结合案发时天下暴雨,李某所持雨伞被砸破及头部受伤的事实,可以认定李某受伤系案涉楼房楼顶处向外延伸的水泥板部分脱落所致。某中心作为案涉楼房的建设单位对其自行添加的水泥板未尽到维修管理义务,对造成他人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十


实际施工人独立承建了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其对高空作业设备享有管理支配权并享有运行利益,是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高空作业的经营者,应根据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承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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