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刚峰律师

杨刚峰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

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大桥上有石头 发生交通事故应赔偿

来源:杨刚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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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承办律师    杨刚峰律师    电话:15164663330   13079663330

  一、案情介绍:

  2009年4月3日,被告吕某找到原告石某家属即本案死者石某某,让其帮助往甘南县送猪槽子,当天3点10分左右,石某某教师厢式货车,延30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嫩江大桥西侧时,因观察不周,与桥面遗留的石头相刮,驶入道路左侧又与大桥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和桥栏损坏,石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认定书认定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律师接受委托后的相关工作:

  律师接受代理后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先行与嫩江大桥管理处进行协商解决此次事故的赔偿问题,若协商未果在进行诉讼。

  2009年5月6日石某某的家属石某为原告将吕某及嫩江大桥管理处为被告诉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原告起诉认为,死者石某某因为帮工造成损害,被帮工人吕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嫩江大桥管理处因维护、管理瑕疵造成了石某某的车辆及人身损害,大桥管理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共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0488.50元。

  被告答辩认为:1、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不负责,应当有原告负全责;2、原告诉求中有些赔偿项目不具有法律依据;3、原告诉求中有些赔偿项目计算不合法。

   三、在诉讼过程中,本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1、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在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中对事实的认定,可以证明,死者石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因为大桥中间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大石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无偿帮工的,帮工人因帮工问题受到伤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齐齐哈尔市嫩江大桥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的维护、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应当承担赔付相关费用

  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还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费,因为,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的一家人失去了亲人,还有父母妻子和儿女,作为家里的经济支柱,其家人遭受了精神上及经济上的损失。

  被告应当承担各种费用共计340,488.50元:

  ①、死亡赔偿金:231,620.00元 ②、丧葬费:11,523.00元

  ③、被抚养人生活费:64,762.50元 ④、车辆损失费:12,673.00元

  ⑤、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

  四、本案判决结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判决,取得如下判决结果

     1、被告齐齐哈尔市嫩江大桥管理处赔偿原告因死亡应得的赔偿金231,620.00元的70%即162,134.00元

     2、被告齐齐哈尔市嫩江大桥管理处赔偿原告因死亡应得的丧葬费11,523.00元的70%即8,120.00元

     3、被告被告齐齐哈尔市嫩江大桥管理处赔偿原告因死亡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76,195.00元的70%即53,336.85元

     4、被告被告齐齐哈尔市嫩江大桥管理处赔偿原告的车辆维修费12,673.00元的70%即8,8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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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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