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保险公司理赔的成功代理
来源:杨刚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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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保险公司理赔的成功代理
律师:杨刚峰 电话:15164663330 13079663330
案情:
2009年3月14日,康某驾驶家用三轮车,沿齐查公路由西向东行驶,与由东向西马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马某受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梅里斯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依法作出了责任认定书,认定康某与死者马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康某肇事时所驾驶的家用三轮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律师:杨刚峰 电话:15164663330 13079663330
案情:
2009年3月14日,康某驾驶家用三轮车,沿齐查公路由西向东行驶,与由东向西马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马某受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后,经梅里斯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依法作出了责任认定书,认定康某与死者马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康某肇事时所驾驶的家用三轮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原被告的辩论观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9,145.30元。保险公司的辩论观点:1、本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因为被保险人康某醉酒驾车,醉酒驾车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2、原告严重醉酒及无证驾驶机动车,明知自己行为触犯了交通法,按照强制保险责任免除部分之规定,保险人不属于保险责任。
杨刚峰律师作为被告康某的代理律师参加庭审,杨刚峰律师的辩论观点:1、被告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737.10元;2、保险公司所提观点醉酒驾车不理赔没有法律依据,此条款不是免责条款。
判决结果:
本案经梅里斯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1,737.10元,被告康某赔偿原告17,601.00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本判决,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判决: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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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刚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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