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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1-06 浏览量:0

劳动者在寻找工作时一直出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可能利用这种弱势地位使得劳动者签订一些不平等条款。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几种在劳动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以及这些条款的效力问题。

首先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为用人单位不替劳动者缴纳社保。更有甚者让劳动者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说明。我们可以明确这种说明是无效的,将来劳动者去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替他支付社保的,即使签订了这种说明用人单位依旧是有补缴义务的。因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国家法定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不可以通过约定或者自愿放弃的这种方式去免除的。

第二种常见霸王条款为劳动者自愿承担发生工伤使所产生的费用。这种情况多与第一种霸王条款相伴相生,那么在用人单位不帮我们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可能没有义务再出这个钱了,这个费用就会转移到用人单位。此时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费用。

第三种限制劳动者生育、恋爱(包括办公室恋爱的约定)、结婚这类条款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应该对劳动者的人身施加不合理的限制。第四种是约定工作未满一定的年限要支付违约金。这种条款也是无效。正式员工只要提前一个月辞职就可以离开用工单位了。除非是在工作期间用工单位额外培养你工作以外的其他技能,同时劳动者自愿接受了服务期条款。这种情况离职时是要按剩余的服务期年限去赔偿的。第五种为无限期的延长试用期,在劳动法中规定不同的合同年限会有不同的试用期时间,但以六个月为上限。并且不能排除正式工作年限单独约定试用期。

以上,所列霸王条款全部都是无效的,即使在合同中双方都有相关约定,也不会影响到劳动者提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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