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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偷盗公司防疫物资公司有权开除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0-14 浏览量:0

案例:2014年3月,陈某辉进入H公司工作,2020年3月12日,H公司报警称其单位的一百多个口罩被其单位工人拿走,工人不承认。派出所出警后经询问陈某辉,陈某辉承认是自己拿了单位的口罩使用,后陈某辉将口罩归还。2020年3月12日,H公司发出关于开除陈某辉的决定,载明:本公司员工陈某辉,在疫情防控期间偷拿公司的防护口罩150只,造成公司的防护用品短缺,使员工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此,公司研究决定,对陈某辉予以开除工作处分。本处分自2020年3月12日起执行。

另查明,2019年1月至12月,陈某辉出勤天数分别为:28天、15天、29天、26天、25天、30天、30天、30天、28天、27天、25天、29天,H公司分别向陈某辉发放工资:6077.6元、3350元、6290元、5660元、5450元、6500元、6500元、6490元、6080元、5590元、5550元、6370元。2019年陈某辉月平均工资为5825.63元。2020年1月份,陈某辉出勤16天,H公司发放陈某辉工资3360元。2020年3月,陈某辉出勤8天,H公司发放工资1890元。

争议焦点:本案中陈某辉签字的疫情防控承诺书亦载明“本人严格服从公司的安排,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如有违反公司规定,公司有权开除”。故在陈某辉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下,H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辉未经H公司同意偷拿口罩,在H公司要求陈某辉返还时,仍其拒不承认,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公司财物。H公司的规章制度虽未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偷盗公司口罩,但不得盗窃公司财物系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也属于劳动者应恪守的基本职业道德,陈某辉偷盗H公司口罩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本院考虑到陈某辉偷盗H公司口罩的时间恰是2020年疫情防控的重要时点,其偷取的又是H公司生产经营必备的防疫物资,数额也达到100余只,故在当时特定的防疫背景下,陈某辉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H公司可据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陈某辉支付赔偿金。

陈某辉辩称H公司此前擅自使用其口罩,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即便其所称属实,其也不应采取偷盗的方式取得口罩。从H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来看,系因陈某辉偷拿口罩,与其此前投诉H公司拖欠工资无关,难以认定H公司系报复陈某辉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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