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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事件中存在的自担风险情形

作者:查琪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5 浏览量:0

对于生活中的某些事件,存在着“自愿风险”,即事件的参与者应该对行为的风险有一个合理的估计,并自行承担风险。虽然这一条款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规范,但它仍然是一个需要我们理解的重要情况。对此,武汉著名刑事律师阐述了这一内容,并作了案情介绍。


刘和范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在公司艺术晚会的训练间隙,刘翔和范冰冰同意举办一场拉腕比赛。比赛中,由于双方力量过大,刘翔的手臂骨折。随后,刘被同事送往医院治疗,并在医院住院11天。由于刘被诊断为左肱骨干骨折,刘以范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范,要求赔偿刘在医院治疗的所有费用,以及工作延误费、精神损失费和其他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自愿参与的危险娱乐活动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刘应该预见到手腕拉伤的可能危险。自愿参加拉腕活动依法属于自己的风险,不得要求范承担侵权责任。


自愿性风险豁免事由的确立,对于澄清理论上的争议,缓解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具有重要意义。虽然仍有许多具体内容有待规范,但在解决日常生活中因“自愿性风险”引发的纠纷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以这个案件为例。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参与有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时,首先要充分了解这项活动的风险和形式特征。第二,我们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危险。最后,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活动规则,尽量避免伤害他人,同时避免伤害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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