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挨打后的正当防卫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5-20 浏览量:0

 案情简介:2018年8月27日晚9时35分,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争执中,车内男子刘海龙拿出长刀,砍向骑车人于海明,之后长刀落地,于海明捡起长刀追赶,刘海龙被砍伤倒在草丛中,最终死亡。

8月28日晚,昆山市检察院宣布提前介入此案。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该案。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评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和公安机关一起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赢得社会高度认可,办案检察官王勇当选央视2018年度法治人物。12月,本案入选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面对不法侵害,如何有效保护自己,办案机关在实现个案正义的同时,也向公民普及了正当防卫的正确“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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