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武汉律师 > 查琪琦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减肥不成反伤身,依法维权获赔偿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21-01-06 浏览量:0

案情回顾


小丹(化名)是一名爱美女性,2019年4月在某美容会所订购一套减肥产品---德国溶脂线脂肪分解术(俗称埋线减肥术),先后分两次在美容会所做埋线扎针共120余针。在第二次扎针的次日,小丹发现部分针孔处出现红色硬块,伴有疼痛瘙痒的症状,美容会所经营者小婷(化名)告知小丹属正常反应,在店内拿药膏涂擦即可,但是毫无效果而且伤口不断增大加重。之后小丹辗转多地求医,历经长达近一年的治疗,病情才相对稳定。于是小丹将小婷诉至法庭,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小婷赔偿原告小丹因美容埋线导致的经济损失合计50520.72元,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所受损失二倍的惩罚性赔偿101041.44元,共计151562.16元。



法院判决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逐项认定。根据时间、地点、票据内容,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予以采信,针对票据内容存疑、不具有关联性的票据不予采信。因此,认定原告的医疗费金额16686.04元、交通费70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住宿费1475元、护理费972.42元、营养费为90元,根据鉴定意见及案件事实,认定原告的后续治疗费26650元、鉴定费645元。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1705.85元,因其有固定收入,且对实际减少的收入未能举证,故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其损害部位相对隐蔽,亦未达到致残的严重程度,且被告已退还溶脂项目款,并积极主动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帮助治疗,故不予支持。被告的经营行为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擅自开展诊断治疗活动,并给予了行政处罚。故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并导致原告的健康受到了损害,原告诉求的惩罚性赔偿合法有据,本院综合考量酌定惩罚性赔偿金为10000元。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65271.46元,因原告在治疗期间,被告已垫付医疗费22000元,依法应予扣减。


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小婷赔偿原告小丹经济损失33271.46元,并支付原告惩罚性赔偿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法官说法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医疗瘦身美容作为一项新兴行业,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爱美人士的青睐,但随之而来也出现了经营不规范等问题,由此而引发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小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断治疗活动为小丹实施埋线减肥术,给小丹身体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便是一则鲜活的案例。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保持身体健康、容颜美丽,最重要的是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锻炼身体,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当决定进行医疗瘦身美容时,要深入了解美容机构的相关资质,充分沟通,真实表达自身需求,充分了解风险,调整心理预期。在美容消费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查琪琦律师

查琪琦律师

服务地区: 湖北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80-6262-119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