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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最高法《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五)

非原创(青苗法鸣)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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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市场诚信:合理宣传与规范生产销售



诚信是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根基,但食品交易领域的背信现象层出不穷。为了吸引顾客,博人眼球,部分食品经营者往往会在宣传中夸大产品的品质,或承诺产品出现瑕疵时的高倍赔偿,这对消费者的理性选择产生了很大的干扰,并且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根据民法原理,上述声明或承诺是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所发出要约的一部分,与消费者订立食品买卖合同后,自然融入合同的条款中,在不存在可撤销和无效事由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对食品经营者发生效力。《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是对食品交易领域诚实信用原则的重申和保障,明确了消费者可主张经营者承诺的赔偿标准,或依照《民法典》、《消费者保护法》向经营者主张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增加了食品经营者的失信成本,促使食品交易中的诚信宣传。同时,在法律适用的方面,《解释》第九条也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仅可用于“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情形,而不适用于“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但未达到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的情况。


此外,食品生产销售领域不规范的现象还比较严重,难以从源头上杜绝。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非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需要取得许可证,所销售的为农产品时,无论是个人与否,都不需要取得许可;对于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不同地区有权制定不同的监管办法,因此对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非常困难,“黑作坊”、“苍蝇店”屡禁不止。《解释》第十一条明确,预包装产品应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同时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否则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对生产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切断“黑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从源头上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产生积极的作用。


对于非国内生产的进口食品,《解释》第十二条也明确其品质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否则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销售者、进口商承担赔偿责任,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疫机构检验疫不得成为销售者、进口商的免责理由,亦统一了进口食品的质量判断标准,规范了进口食品的经销,切实保护了进口食品购买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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