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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最高法《食品安全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一)

非原创(青苗法鸣) 发布时间:2020-12-29 浏览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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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制定的出发点:“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食品领域,这就具体体现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的不断提高。因为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努力,我国稳定地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吃得好”取代了“吃得饱”,成为衡量人民幸福指数的重要因素,而实现“吃得好”的首要前提,便是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受到保障。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项工作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


然而,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在飞速发展的同时,食品安全保障正在受到严峻的挑战。网购食品市场监管即是这个矛盾的缩影之一:互联网技术的普遍运用涌现了网络零售、网络订餐、微商、跨境食品电商等业态,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外卖餐饮行业更是空前活跃,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如何利用司法这一道最后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成为亟待解答的问题。


现行的民事立法为食品安全领域提供了扎实的制度保障,《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都为消费者提供了救济途径,但司法实践过程中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责任承担的方式以及消费者的举证责任等方面的界定仍然比较模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严重。即将付诸实施的《民法典》中的相关制度也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不断配套、补充、细化。


《解释》正是在以上的背景下,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深入研究后审慎制定的,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四个最严”要求的有力举措,是以人民为中心、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也是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树立友好型裁判理念的具体体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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