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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让与对保证人的影响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7-07-20 浏览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人依法将主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条是对主债权让与对保证人有何影响的规定。

  主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主债权转让只是使债权人发生变更,而并不改变债的内容。主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有四条:

  一、主债权有效存在,且主债权转让并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二、主债权的让与人(即主债权人)须有处分债权能力,且与受让人就主债权转让达成合意;

  三、让与的主债权须有可让与性,依主债权性质不得让与或依主合同约定不得让与者除外;

  四、主债权让与须经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始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保证期间,主债权让与后,让与人脱离主债权债务的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主债权人,让与人不得向主债务人请求给付。同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留置权、保证债权等都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因此,保证人须对受让人承担义务,即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得以对抗原主债权人的抗辩权,同时也有权对抗新主债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服从约定。如约定主债权转让须经过保证人同意,那么,不经保证人同意便转让主债权的,保证人则不再承担原来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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