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律师

刘波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定罪量刑初探

来源:刘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9
人浏览

一、罪与非罪及罪数的认定?





法律规定:

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罪刑,《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阿伟提示:

1、罪与非罪:认定行为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可以从“是否在公共道路驾驶机动车”、“行为人驾驶的是否是机动车”、“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三个角度来考虑:

        第一,所谓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119条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有些当事人说我仅在小区停车场驾驶了几米,我无罪!那么,这种情况罪与非罪的判定,主要小区及小区停车场是否封闭,即不允许公众通行,给保安说好话都没用,不是小区人,不进小区门,如果是这种情况,恭喜你,就危险驾驶罪而言,你不构成本罪;若小区允许公众通行,停车场允许公众使用,那么很遗憾,你构成本罪。      第二,所谓机动车,结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摩托车的规定,时速20km/h以下且车重不大于40kg的判定为非机动车,而最高设计时速在20-50km/h之间且车重大于40kg的判定为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km/h的统统判定为摩托车,也就是机动车。因此,别以为骑上小毛驴,就当自己是“法外狂徒张三”了!阿伟补充:给大家最爱的罗翔老师,祝法学生最终都能通过法考,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份子,成为光!
     第三,关于醉酒程度,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在案发现场,交警会安排行为人吹气,后再由交警送至鉴定中心进行抽血,最终结果以送检血液的鉴定结论为准。
      2、罪数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伴随的罪名主要是妨害公务罪,此外,暴力袭击警察,还可能构成袭警罪(详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因此,阿伟建议当事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拦截后,应当立即下车配合交警工作,交警每天日晒雨淋,当事人配合工作也属于认罪认罚的表现之一哈!
      阿伟搞笑片段:若当事人不配合交警的工作,交警在警告之后,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比如“喷辣椒水”,详见动态图,具体如下:



二、关于量刑的一般规定及初步裁判思路




法律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
1、主刑:拘役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十五日期。


2、附加刑:罚金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当根据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判处一个月以上拘役的,可以在一千元至五千元幅度内确定罚金起点。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可以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的数额。


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适当酌减罚金数额,但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从事营利性的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构成本罪的,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但一般不超过五万元。


3、从重情节: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一年内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裁判规则:
1、关于量刑起点:人民法院一般会在中间值取量刑起点,结合本罪,一般是1.5个月;
2、关于刑罚量:在量刑基础的前提上,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3、在上述量刑起点及增加的刑罚量的基础上,确定基础性,结合行为人是否具有从重情形,最终决定宣告刑。
4、主刑与附加刑常见搭配: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以上。


三、适用实刑的情形(拘役一般进看守所)




1、不适用缓刑的一般性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惯犯;

(2)故意实施不同种数罪的;

(3)曾被依法撤销缓刑的;

(4)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5)犯罪危害严重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

(6)前科为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的;

(7)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2、在危险驾驶罪中,不适用缓刑的具体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4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在武汉市,曾因酒后二个月内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部分法院才会考虑适用实刑);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阿伟提示:

第一,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可能适用缓刑,对号入座即可。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可能判处缓刑呢?一是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是否对你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出具的量刑建议书上载明:判处拘役X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X元;三是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当事人需要提供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地的证明。有上述三种情况的,那么当事人就有可能判处缓刑。

第三,就算有可能判处实刑,当事人也应该勇于接受,毕竟是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该承受其带来的不利后果,提前准备,安排好家庭、工作上的事,几个月出来之后,一样可以奉献社会。


搞笑时刻:以下这位当事人的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325mg/100ml,误把抽血备检当献血,并询问:“抽我那么多血,还不给一瓶牛奶喝”,酒后误事,当各位当事人引以为戒,具体详见视频:



,时长00:19




四、缓刑





1、缓刑适用的一般规定:


1.适用缓刑应当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一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适用缓刑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罪行较重,经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应当慎重适用缓刑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简单轻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除免于刑事处罚外,一般优先考虑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


3.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评价其再犯可能性,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在校学生、哺乳期妇女、已满六十五周岁的人、残疾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3)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

(4)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或者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5)过失犯罪的;

(6)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

(7)主动退赃、退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的;

(8)赔偿被害人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

(9)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犯罪,矛盾得以化解的;

(10)刑事和解的;

(1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12)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

(1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危险驾驶罪中,关于可以适用缓刑的具体规定:

(1)积极赔偿的;

(2)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3)醉酒程度较轻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阿伟提示:

  首先, 当事人符合上述情形,那么就有可能适用缓刑,但是当事人请注意,符合上述情形,只是可能适用缓刑,并不是必然会判处缓刑。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之一是认罪悔罪,体现在具体案件中,造成人损财损的,要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在面对讯问时,认罪认罚;自首(不过行为人一般都是当场查获的),配合公检法事实认定;在刑事诉讼中,要遵守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检法的工作,如在审判阶段积极缴纳罚金,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出具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地的证明,否则,轻则会予以警告,甚者保证金会被没收、变更强制措施以及丧失适用缓刑的可能。

        

需要补充的是,庭审结束,取得判决书后,当事人不要以为自己的案子已经结束了,当事人仍然需要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的工作,否则,将会被强制戴上电子监控设备,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撤销缓刑。


五、免于刑事处罚:



.     

      根据省量刑规范化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不具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在武汉市,司法实践中,酒醉程度在120mg/100ml以下,则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

(2)醉酒程度较轻,因急病救人、短距离移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或者仅致本人受伤的;

(3)其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阿伟提示:

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的区别:缓刑实质上是定罪判刑,只是其刑罚适用方式是有条件的不予执行;而免于刑事处罚实质上是定罪免刑。二者都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但是免于刑事处罚对于体制内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人员及在校生等具备特殊身份的人员具有一定的意义,判处缓刑可能导致前述人员被开除,而免于刑事处罚一般不会导致开除这么严重的内部处分。



以上内容由刘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波律师咨询。
刘波律师
刘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3422人好评:1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30号联投新大地酒店六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波
  • 执业律所:湖北中讼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51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30号联投新大地酒店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