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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综合

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转换

来源:谢力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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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于2015年3月2日起诉乙,请求乙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出具银行转账凭证一张,载明甲于2014年5月9日转账支付给乙5万元,甲还说明甲乙双方系朋友关系,长期相互资金周转,都没有出具借条。乙方否认借款事实,说该笔银行转账系甲偿还乙方以前借款,因转账到账后双方当面将借条毁灭了,双方对此事实均没有提供任何书面证据。

  【分歧】

  法院经过审理,形成了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甲是本案件的债权人,本应为合同成立、生效以及支付给乙5万元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甲不能证明双方发生借贷5万元的事实,自然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观点二认为,如果本案严格依据民诉证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这一规则在本案中的运用忽视了举证责任转移的动态过程,势必产生个案不公。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以及相关民诉中举证责任转换规则的理论,将相关举证责任进行及时、合理的转换给债务人乙,如果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风险,法院应该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完全同意第二种观点。我们知道,“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诉法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它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该原则是相当模糊的一个概念,远远不能囊括当事人在诉讼中多种多样、性质各异的权利主张。那么我们对该原则就要灵活运用,将其视为一个动态过程,也只有这样,才能将该原则落到实处。笔者还建议处理民间借贷,当事人不能随意毁灭关键证据,你可以在借条、欠条上注明已还清所有款项等字句,防范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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