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泰安律师 > 吴乃云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处理用人单位拒不告知社保缴费情况的处理依据

非原创(转载) 发布时间:2016-02-10 浏览量:0

 

  用人单位需要给劳动者购买社保,当劳动者想要查询社保缴费明细情况时候,而用人单位拒不告知,这时候该怎么办?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处理用人单位拒不告知社保缴费情况,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用人单位不将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是为了故意蒙蔽劳动者,故意在应缴未缴时逃避劳动者的追索;有些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故意在基数上少报漏报;还有一些情况可能是工作上的失误,过失地遗忘了告知劳动者。但无论哪种情形,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如实地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处理用人单位拒不告知社保缴费情况。劳动监察部门主要的处理依据有:

  1、《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吴乃云律师

吴乃云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

158-5386-1877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