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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毛某贩卖毒品一案辩护词

来源:白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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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毛某贩卖毒品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毛某近亲属的委托和单位指派,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详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今天又听取了整个庭审过程,现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也一直供认不讳,辩护人也无异议,现辩护人针对本案的量刑情节提出如下理由: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的证人马某系公安机关安排的线人,在侦查机关的安排下,马某作为联系人诱导被告人毛某和另一被告人张某才进行了毒品买卖,并且毒品买卖的买方也是侦查机关的特勤人员担任,最终在侦查机关的“双套引诱”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因此,本案的基本事实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中的情形,所以,应该对被告人毛某在量刑时给予大幅度的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毛某自愿认罪,并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交待同案犯张某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符合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三、本案涉案冰毒全部被查获,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现实的危害,并且整个毒品交易都在侦查机关的控制范围下进行,所以,本案的犯罪行为相比较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应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毛某属于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之规定,应酌情从轻量刑。

五、被告人毛某的丈夫吴某某因为毒品犯罪已经被判处九年徒刑,刚刚开始服刑,家中还有一男两女三个孩子,最大的孩子才11岁,最小的才4岁,而且被告人夫妇的双方父母也已年迈,没能力抚养三个孩子,全靠被告人毛某夫妇抚养照料,在这个特殊的家庭内,为了使三个孩子能够正常成长生活,长大成人,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从人道主义精神、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出发,对毛某从轻判处,让其早日出狱回家与儿女团聚,帮助他们正常成长。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毛某尽管所涉及的罪名属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其所实行的行为本身产生的社会恶果较小;同时,考虑到毛某其本身吸毒也是毒品的受害者,毒品未扩散,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认罪态度好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且案发完全是因为特勤引诱产生,基于以上事实,综观全案事实与证据,以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政策,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毛某酌情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白某某律师

 20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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