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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11 浏览量:0

 为了改变我国离婚率逐年增高的情况,国家实行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也是希望通过冷静期可以好好冷静一下,保持家庭的完整。

  但是如果在冷静期间丈夫和妻子发生了矛盾,并且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否被判强奸罪呢?家理律所为呢答疑解惑。

  根据我国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并不是说丈夫强奸妻子就可以免除责任的。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丈夫,在没有依据相关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时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在这样特殊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夫妻双方婚姻不稳定的特殊时间节点,丈夫为报复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同样可成立强奸罪。

  但离婚冷静期内仍然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此时并未实际解除。因此,双方仍然享有夫妻权利,也应依法履行夫妻义务。但这并不代表一方可以违背另一方的意愿发生两性关系。离婚冷静期内发生两性关系以双方意愿为前提。若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的,则可以认定构成强奸罪。

  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平等关系应当包括夫妻之间性权利的平等性,即夫妻双方在过性生活时,一方无权支配和强迫对方,即使一方从不接受对方的性要求,也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因此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可以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其实无论从伦理还是从法的角度都倡导维护家庭稳定,而婚内强奸是破坏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而且从形式上看,夫妻关系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本质上夫妻感确已破裂或根本就没有夫妻感情,如夫妻双方处于离婚诉讼期、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未实际同居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从刑法的实质保护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情形构成强奸罪,合理合法,且有相关判决支持。

  综上所述,未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时,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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