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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俩法庭演戏转移房产,母亲离婚时傻眼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9-14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赵某今年五十多岁了,她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一女。离婚后,女儿随赵某一起生活,赵某将女儿改名为赵小某。后来,赵某遇到了另一离异男士李某,两人都不再向往婚姻,因此谁也没提结婚登记的事情。但自1991年开始,赵某和李某就一直同居生活在一起,两人还共同出资购买了西城区某处房产(以下简称“西城房产”)。

2015年起,赵某就一直劝说李某,将双方名下的房产赠与自己的女儿赵小某,可李某并不愿意,自己六十来岁了,想留着房子来养老,这赵小某不是自己亲生女儿,把房子给了她,谁知道她今后会怎么对待自己这个老头子呢。

可这赵某并不甘心,两人为了房子的事情三天两头地吵架。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赵某,要求分割位于北京市西城房产。经法院查明,李某与赵某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自1991年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属于事实婚姻,法院在生效判决中确认二人存在婚姻关系。

李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认定双方感情未破裂,故驳回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在李某等待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没想到赵小某一纸诉状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据母女俩的一份协议确认西城房产归自己所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刻意隐瞒了其有配偶的事实,并与赵小某联袂上演了一出感情大戏,赵某假装不愿意将房产给赵小某,赵小某则声称双方有协议约定在先,法院最终据双方签署的协议认定西城房产归赵小某所有。

得知此事后,李某恼羞成怒,随即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权诉讼,追回西城房产所有权。在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时,李某要求多分西城房产,甚至认为赵某行为之恶劣,根本不应分得房产份额。

【律师解读】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状态在经历了兜兜转转一圈后,又恢复了原状,即属于赵某和李某夫妻共同共有。但是在离婚诉讼中,赵某与赵小某炮制虚假诉讼以独占房产的行为再次被提及,那么李某据此要求多分房产份额,甚至认为赵某不应分得房产份额,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结合本案事实,为了达到独占房产的目的,赵某与赵小某在法院演戏,将西城房产通过法院确权的方式,转移给赵小某所有。赵某明知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无权单方处分诉争房屋。而赵小某作为赵某的女儿,在前有李某与赵某存在长达数十年的事实婚姻、后有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夫妻关系的情况下,赵小某不可能不知道李某对涉案房屋存在权益,但是母女俩还是铤而走险,通过虚假诉讼,使法官作出错误判断,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判归赵小某。

李某及时察觉了赵某母女的诡计,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保住了涉案房屋,挽回了损失。虽然房屋的所有权状态恢复了原状,但是整个事件已经可以说明赵某存在在离婚时,采取隐瞒、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李某财产的行为。因此,李某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查明母女俩合谋转移房产的行为后,认定赵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房产,因此酌情判决赵某只能分得西城房产30%的份额。赵某和赵小某母女俩偷鸡不成反蚀把米,本想独占房产,可没想到竹篮打水一场空,反倒连原本属于自己的份额都没保住,真是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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