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永欢律师

邓永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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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贵州

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综合

财产保全申请书

来源:邓永欢律师
发布时间:201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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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某某,男,199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党武乡党武组。

法定代理人:章某(系原告之母),女,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党武乡党武组,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何某(系原告之父),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党武乡党武组;开户银行:贵州农村合作银行党武分理处账号:11111111111111111111。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卡号为11111111111111111111的贵州花溪农村合作银行卡内的存款进行保全。

2.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9年1月1日,章某和被申请人何某在贵阳市花溪区党武乡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11月3日生育一子何某某。章某与何某于2014年8月1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狗小山新房(自建房,一共14间,产权证正在办理中)归何某某所有。该房位于贵阳市花溪区党武乡狗小山,现已被花溪区政府征收,征收补偿款为20万元,该款一直处于被申请人占有。根据章某和被申请人何某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可知,该款应当归申请人所有;据此,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未果,被申请人甚至采取拒绝通话、拒绝见面等方式予以回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严重受损。

据此,申请人起诉到贵院,为了防止判决生效后难已执行,为了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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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邓永欢
  • 执业律所:贵州一策律所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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