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杨谦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综合

生活中大房产小知识15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4
人浏览

1. 如果合同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先后履行顺序,则当事人必须按此顺序履行义务,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对方同时履行,对方也无义务同时履行。

2. 在签订双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务必具体化,若未约定履行顺序应按同时履行处理,但同时履行也存在履行障碍,如约定过户当天付款,同样存在是先付款还是先过户的尴尬境地,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明确先后履行顺序。

3.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主体负有证明对方不能或不能适当履行的责任,同时如想继续履行合同,应积极进行履约准备。

4. 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权利。 抗辩权的行使应具有牵连和对价关系,如果一方部分履行,则必须履行相当的对待给付义务,只能就对方未为履行部分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能拒绝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5.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与对方沟通核实,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就自行中止合同的履行,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履行规范,不安抗辩权不能成立。

6.  先履行义务一方在通知对方后,如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后,应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内容由杨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谦律师咨询。
杨谦律师
杨谦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4918人好评:15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谦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61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