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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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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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2012年1月16日,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签订《xx安置房购房合同》。约定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车库房产一套,总价款为20余万元。约定2012年7月31日交房。此外,在合同的第一条项目概况中还约定说明,涉案房产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当地镇政府,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签订合同当日,被告依约交付了100000元的购房款。另查明,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整个涉案合同的开发建设除所涉及土地均为集体性质土地外,且就整个楼盘的开发建设,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在相关部门办理过法定登记审批手续。被告陈某某坚称所购买的房子是安置房,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针对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如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签订的《姜楼安置房购房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100元。

       针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我们首先应当判断该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否有效。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并没有取得土地的合法批准手续,又没有在相关部门办理开发建设施工的法定登记手续,并且还与被告陈某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售销售合同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现象,该合同即使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也属于无效合同。原告要求原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陈某某交付的房款的诉讼请求主张不成立,由于合同无效,被告陈某某不需要承担该项义务。合同若存在违反法律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是会被判定无效的,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不及时进行土地合法审批和开发建设施工的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是无权使用该土地进行房屋建设,并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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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谦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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