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杨谦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综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1
人浏览

       2014年,原告供销公司购买被告林某别墅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约定房款RMB3200万。2016年,在原告供销公司已经向被告林某支付RMB700万后,原告供销公司以被告林某别墅房产证面积并不包括绿植隔离带向外扩展部分,诉请被告林某损害赔偿RMB300万。被告林某反诉解除合同,亦主张损害赔偿RMB700万余。

       法院根据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继续履行,房屋总价款由RMB3200万变更为RMB3150万,被告林某协助办理过户,原告供销公司支付剩余房款RMB2450万并赔偿被告林某损失RMB250万。

       在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林某作为该别墅的所有权人应当知道其所拥有的别墅房产证面积中不包括绿植隔离带向外扩展部分,在与原告供销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林某未及时将该情况告诉原告供销公司,在缔结合同时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中的告知义务。被告林某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瑕疵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房屋面积中别墅预支隔离带向外扩展的部分在其中占的比例不大,尚不构成根本违约对别墅的买卖标的和价款影响力较小,因此该条件尚不构成重大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供销公司不能据此行使其履行抗辩权。所以原告供销公司不能以此拒付剩余房款,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不符合公平原则。

       在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供销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给付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但由于原告供销公司未履行其义务是由于被告林某在缔约过程中的瑕疵行为,鉴于双方未造成其他损失,故原告供销公司没有向被告林某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被告林某的瑕疵行为也使其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以上内容由杨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谦律师咨询。
杨谦律师
杨谦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44918人好评:15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谦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61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