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杨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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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合同纠纷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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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出租合同纠纷】2019年5月5日原告河北某公司、被告李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李某某租赁了原告公司位于某县的房间(除301外)。合同约定租期为三年(2019.5.5至2022.5.4),年租金为RMB150000,约定如被告李某某拖欠了房租2个月以上时其要按总房租的20%支付给原告某公司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免责条件: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被告李某某预付了一年房租。2020年5月份被告李某某以原告公司不能提供房屋安全消防的安全鉴定,导致无法办学、办理相关的经营手续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找原告公司协商未果,7月份将房屋腾出。现原告公司以被告李某某违约为由,于2020年9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某某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此房屋出租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判决:1、驳回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关于房屋出租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李某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首先在房屋出租合同纠纷中我们应当先判断房屋出租合同是否有效。原告河北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属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有效,并且合同实际履行期为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被告李某某租赁该原告河北某公司的房屋用于经营办学,由于原告河北某公司缺乏房屋安全消防的安全鉴定。,使原告李某某的签订合约的根本目的不能达成,被告李某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责任。

       房屋出租合同纠纷中被告李某某仅付一年房租,即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但于7月份才将房屋搬出,由于2020年上半年的疫情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故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年,被告李某某不承担合同中约定的拖欠房租两个月支付房租20%给原告某公司的违约金。

       我是武汉房产纠纷专业律师贾纪红,欢迎向我咨询房屋出租合同纠纷相关疑问,我会尽可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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