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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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协议的房屋买卖,买卖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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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陈某某系某水务局退休职工,被告方某某系某纺织品公司退休职工,双方为朋友关系。1996年,被告作为某市纺织品公司职工,分得公司开发及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两套,欲将其中一套出售,便找到原告陈某某就房屋买卖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之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4万元购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管理使用至今(长达20年)。2015年1月15日,被告将诉争房屋从某纺织品公司过户至其名下。同年1月20日,被告办理了诉争房屋的《准入许可证》。原告在得知诉争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后,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果,遂于2016年9月2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判决方某某协助陈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庭审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被告认可收到原告交付的4万元购房款的事实以及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管理使用长达20余年的情况来看,足以推定原、被告双方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 。2016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原、被告就诉争房屋转让事宜确实违反了“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的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其中一方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另一方认可的,该合同成立。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但原告已经履行支付购房款主要义务,且被告已经接受,被告接受购房款后亦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交房房屋后20的余年间被告从未向原告主张过任何权利。鉴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足以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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