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杨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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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综合

委托中介买卖房产的三方责任关系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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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2日,曲某某与王某及居间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居间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某房屋出卖给曲某某,总价款296000元,购房定金29600元,合同签订当日曲某某实付定金1万元,剩余定金19600元需在三日内补齐,曲某某和王某均同意全额房款296000元由居间方代为收取,交易监管款项18万元,居间方留款116000元,交易房产为公产,双方商定先以王某名义买断为私产,买断费用2万元由曲某某承担,王某取得名下产权证后,曲某某备齐全部购房款交给居间方办理产权过户,居间方负责办理买断并保证于房屋转递件起四十日内买断完毕并取得王某名下产权证。合同签订当日,曲某某向居间方交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2018年11月14日,曲某某向居间方交付了其他代办费2万元,2018年12月14日,曲某某向居间方交付了剩余购房定金19600元、居间代办费4500元、购房款266400元,以上曲某某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及相应服务费。2018年12月31日,居间方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王某未取得任何购房款,案涉房屋原为公产房,现已由曲某某出资买断为私产,王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驳回曲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后经律师代理,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驳回曲某某诉请适用法律不当,应当发回重审。

      首先,双方买卖合同第三条有关买卖双方均同意房款由居间方代为收取,以便保证对卖方代收转付责任的约定的性质、效力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负担问题。该条款是居间方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格式化条款之一,是对房款代收、转付方式的约定。二房款代收、转付是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一条款在设定了居间方代收房款权利的同时,也隐含了居间方不履行转付房款义务的风险,二涉案合同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对这一条款的确认,不仅赋予了该条款的有效性,也是对这一条款可能给买卖双方带来的风险的放任。

      其次,对买卖合同第九条补充条款有关“交易所监管18万元,居间方预留11.6万元”约定的不当履行行为产生的后果及风险负担问题。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补充条款是对买房曲某某交付房款方式的进一步约定,对合同相关各方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当地存量房屋交易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应当实行资金监管。这一规定是为防止不良机构对房屋交易资金占用挪用,有效降低房屋交易资金风险。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曲某某当然有权选择进行资金监管。案涉合同已经以补充条款的方式明确约定了总房款中的18万元房款由交易所监管,居间方可预留11.6万元,但曲某某未将18万元存入资金监管账户,而是存入了居间方的非监管账户,由此中造成房款的损失。对房款的损失,重审过程中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据实认定和判决。

      再次,曲某某交付给居间方2万元“公转私”的费用,案涉房产已由公产房转为王某的私产,对该笔费用的负担,重审时亦应据实认定和判决。

      我是武汉房产纠纷专业律师赵双剑,我会尽可能维护您的权益,欢迎向我咨询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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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谦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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