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杨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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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综合

房产买卖合同违约认定和处理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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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钱某为房屋购买方,孙某为房屋出卖方。钱某与孙某在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钱某购买孙某名下住宅楼房产,实际成交总价为313万元。同日,双方又签署《补充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钱某支付孙某购房定金5万元。后钱某分别通过建设银行和个人微信,给孙某共计转账5万元。

      钱某又与孙某签署《补充协议一》,约定钱某给孙某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和公证费用,收到房屋预付款后,1-2月内孙某协助钱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后钱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孙某转账30万元。孙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孙某在收到钱某30万元首付款当日,便偿还贷款30万元。

      钱某后与孙某签署《补充协议二》,其中约定:钱某于次月2日给孙某结清剩余尾款。若钱某未能在次月2日当日支付孙某剩余房款,属钱某违约,定金不退,中介费由违约方支付,原购房合同作废。经查,钱某未支付剩余房款。

后钱某以孙某收到30万元后未办理还款解押事宜为由,向孙某发出《催告函》,要求孙某履行合同。后钱某又向孙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要求同孙某解除合同。

      钱某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钱某同孙某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已经解除;(2)请求孙某返还已付购房款35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房款0.5%的违约金;(3)请求由孙某支付本次购房产生的中介费,并按照年息24%支付以上款项(购房款、违约金、中介费),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资金占用的利息。

      本案案情清晰,法律关系明确。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后又经双方确认,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且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按合同履行义务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一些主观意愿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本案中,在钱某支付首付款后,未及时支付合同尾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原告未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构成根本违约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法律规定中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仲裁请求未能得到支持。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尽量做到细致,尽量规范化,认真阅读合同,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核实合同标的与实际标的一致性,避免给以后的合同履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我是武汉房产纠纷专业律师,我会尽可能解决您的房产纠纷,欢迎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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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谦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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