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杨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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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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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处分权对房产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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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先生和黎女士是夫妻关系,章小某是二人之女。2015年,黎女士因病去世,对登记在章先生名下位于某城区大街的一处属于父母共同财产的房屋,章小某未要求进行析产继承。

      2017年,章先生私自将房屋以440余万元的房产市场价格出售给了吴先生,吴先生则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8年,章小某得知此情况后,将父亲章先生和购房人吴先生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黎女士去世后,房屋应当属于章先生和章小某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是由于房屋只登记在章先生一人名下,购房人吴先生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公示的信赖,与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时,章先生私自出售该共有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无权处分。

      但因为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买卖合同的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章小某以买卖合同签订人章先生在与吴先生进行房屋买卖时对房屋没有处分权为由而申诉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没有权处分不会构成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另一方面,购房人吴先生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吴先生对房屋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法院对章小某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我是武汉房产专业律师贾纪红,相关问题欢迎向我咨询,我会尽可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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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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