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

王丽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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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才是敲诈勒索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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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与冯某,窜至建筑公司,找到公司总经理王某,称其在该公司负责某工地期间,有四个月工资、提成未结算,而且由于王某某对其管理工地不满,找人在工地打伤了他,要王某赔偿其医药费,并要求邹某某拿出30万元了结,否则,就威胁王某某及其家人的安全。王某被威胁后同意给何某等人30万元,之后,王某被被告张某、冯某带到某银行在本市五个分行分五次提取了共计人民币30万元,张某、冯某携赃款逃匿,分赃挥霍。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5日将被告人张某、冯某抓获。于2017年5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达人民币20万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冯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冯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被告人冯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什么是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可以以毁坏财物、暴力相威胁,也可以以侵害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张扬、揭发其隐私、不法行为等相威胁的方式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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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丽侠
  • 执业律所: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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