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

王丽侠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合同纠纷,互联网纠纷

对于受贿罪、行贿罪是如何理解与定性的?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6
人浏览

刑法》第385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388条 【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388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89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以上内容由王丽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丽侠律师咨询。
王丽侠律师
王丽侠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210724人好评:45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商鼎路交叉口东北角升龙广场3号楼B座1013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丽侠
  • 执业律所: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12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商鼎路交叉口东北角升龙广场3号楼B座1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