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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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可以自愿放弃吗?放弃后还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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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实务中有经常劳动者不愿意办理。


那么,不缴纳社保有什么法律风险?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是否有效?事后还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应当立即着手办理相关手续。劳动者自愿申请不参保或者双方协商以补贴代替参保的行为均属无效。未依法参保,用人单位将面临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以及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风险。


【分 析】


一、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有哪些法律风险?


1.经济补偿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但因办理的险种和基数不足,这种情形下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各地的司法实务不同,大部分地区倾向于不支持。


2.赔偿劳动者损失的风险


养老保险方面,可能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无法领取养老金;


医疗保险方面,劳动者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即是劳动者的损失;


工伤保险方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生育保险方面,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本可以通过生育保险报销的部分即是劳动者的损失;


失业保险方面,如果是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失业,可以领取的失业金即是劳动者的损失。


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以上损失劳动者都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如果缴费基数不足,产生的差额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


3.补缴的风险


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缴,用人单位要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


在实务中,如果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不愿意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发放一定的社保补贴,但一定要在工资表中有所体现,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发放了社保补贴,在劳动者提出补缴时,劳动者要将社保补贴返还给用人单位用于补缴。


二、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或协议书是否有效?


《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或协议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从法律上来说,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或协议书是无效的。


三、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事后还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且用人单位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过错不在用人单位;同时,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遵循诚信实用的原则,在事先承诺放弃社保的情况下,事后再反悔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有违诚信实用原则。


所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事后再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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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丽侠
  • 执业律所: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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