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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改变子女的姓氏吗?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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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周女士两人2016年8月结婚,婚后生下儿子小磊。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7月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约定小磊由周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周女士再婚后将儿子的姓氏改成现任丈夫“孙”姓。张先生在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周女士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子的姓氏变更,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恢复儿子的张氏姓氏,且由于这一行为严重挫伤了张先生的感情,张先生不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那么离婚后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自主改变孩子姓氏吗?对于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夫妻虽已离婚,但是双方对子女的监护责任没有改变,周女士作为孩子的直接抚养人,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更改孩子的姓氏的行为确属不当,现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恢复孩子姓氏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对于原告提出不再支付孩子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周女士应将孩子的姓氏恢复原状,并负责将相关登记材料同时恢复;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可见关于子女出生后姓氏如何确定问题,法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但是经父母协商确定下来的子女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随意予以改变,否则的话,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为自己一人独有,实际上是侵害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至于父母离婚后,父或母一方是否可以变更子女姓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81814日发布的《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对此作出过司法解释,即父母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的姓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改变子女的姓名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经父母协商确定的子女的姓名,待子女长大成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子女有权决定更改自己的姓名,父母对此不能加以阻止,因为这是子女拥有的一种合法权益。  20025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但是,一方以另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可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将子女依法送养他人)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所以,离婚后,有抚养权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氏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原姓氏,但一方不得以另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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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丽侠
  • 执业律所: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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