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侠律师

王丽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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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合同纠纷,互联网纠纷

你的财产分割协议,真的万无一失吗?

来源:王丽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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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杨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婚前,刘某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现代轿车一辆。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杨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协议为结婚前双方自愿签订,但仅仅不到一年,杨某就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认为对方违背了协议规定,提出离婚,导致协议无效,协议中约定的房子和汽车自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协议到底有效吗?是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最终,法院根据情况依法作出了判决。

(二)裁判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诉讼双方约定涉案房产、车辆为共同财产,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除此之外,对杨某、刘某某的其他婚后共同财产,法院依法予以分割。最后,法院判决:一、准予杨某与刘某某离婚;三、杨某、刘某某婚后共同财产中的住房一套归刘某某所有(剩余贷款16万元左右由刘某某偿还),刘某某给付杨某该项财产分割款60000元;婚后共同财产中的现代轿车一辆归杨某所有,杨某给付刘某某该项财产分割款22500元;折抵后,刘某某需支付杨某财产分割款37500元;以上过付事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杨某、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服从一审判决,没有上诉。

(三)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诺言,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自愿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约一年,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的内容应该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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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丽侠
  • 执业律所: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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