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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1-04 浏览量:0

       

       目前在我国实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仅第1091条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在最新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明确了该制度的内容及方式,如第八十七条中明确了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以及无过错方配偶的条件和主体范围。同时需要满足四种情形才能作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才能够申请损害赔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同时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两种。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及物质损害赔偿的,应当按照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配偶及婚姻关系破裂所导致的具体损失来进行赔偿。此外第三者则不是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若法院不同意所提出的离婚申请,那么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不承认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

       目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适用率较低,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申请离婚的当事人不了解相关法律制度,甚至不知道该制度的存在,导致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其次大部分当事人也并未完全理解该制度的含义,往往只重视在精神方面的损害,而忽略了同样重要的物质损害赔偿。最后也存在部分法官为了避免婚姻关系双方发生更大的争执,即使无过错方配偶符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也并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正是在多方面原因的影响下,致使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数较少,该制度的适用率较低。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女性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的比例占大多数,不难看出女性面临利益损害的概率远高于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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