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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过程中死亡是哪一方的责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4-22 浏览量:0

治疗过程中死亡是哪一方的责任

    案例经过:二娃系原告一娃、翠花之子。2018年12月11日6时许因病到被告A县人民医院诊治。入院时二娃口述“腹痛、腹泻伴恶心、呕吐6小时余”。入院后初步诊断为“腹痛原因待查(肠梗阻?)”。经行CT、抽血化验等检查及上级医生查房后,诊断为:“先天性巨结肠;肾功能不全;电解质紊乱;重度脱水;感染性休克;石肾积水,”予胃肠减压、抗炎、制酸、营养、止痛等对症治疗。治疗过程中,患者二娃病情加重,于17时25分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解剖鉴定意见:一娃和翠花委托C司法鉴定中心对二娃进行尸体解剖检验,2019年3月18日C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受检者二娃系慢性肾炎,肾萎缩,肾功能不全,巨结肠,大量粪便潴留,粪石形成,不全性肠梗阻加之髓系白血病致多器官衰竭死亡”,用去鉴定费18000元。

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鉴定:诉讼过程中,原告一娃、翠花申请对二娃在A县人民医院医治过程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果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其死亡的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对医疗过错与死亡结果的责任比例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C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A县人民医院为二娃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2.A人民医院存在的过错在二娃的死亡后果中有一定参与;3.建议A县人民医院在二娃的死亡后果中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判决: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经C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1.A县人民医院为二娃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2.A县人民医院存在的过错在二娃的死亡后果中有一定参与;3.建议A县人民医院在二娃的死亡后果中承担轻微责任,结合医患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判决A县人民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一娃和翠花因二娃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费85191元。

    首先医疗纠纷是法学和医学的结合,所以专业性很强;其次医疗诉讼有对病历的质证程序,还要在诉讼中有一个专门判断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和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听证的程序,比起其他案件,程序复杂。本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审理之后,综合医患双方举证质证后最终判决A县人民医院在二娃的死亡后果中承担轻微责任——A县人民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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