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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认定违法辞退,员工如何举证?(一)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1-27 浏览量:0

【案例】

    王某,在公司工作多年,最近一年,因为不同的违纪行为被公司严重警告3次,2019年1月14日,公司以王某受到3次严重警告,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从而辞退王某。王某去申请劳动仲裁,而劳动仲裁支持了王某,但公司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

 

【一审观点】

    公司提供了该规章制度内容,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也未能证明该制度已送达给王某,不能证明王某已知晓相关规定。

    另外虽然公司提供了公告栏张贴该制度的照片,并表示员工可自行阅读,但无法出示原始照片,也无法显示拍摄时间,同时王某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对于公司主张已将制度进行了公示,不予采信。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公司仍然不服,换个方法,继续上诉

    因为公司的制度制定后确实没有经民主通过,也没有给王某签字,更没有证据证明有送达给王某,因此公司就想到另外一条理由,那就是“工作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而这一条并不需要规章制度作支撑,只要公司证据充分,就可以辞退王某。

    因为公司知道王某在职期间私自在外面开公司,和公司做同类业务,违反了竞业协议,也存在利用公司平台谋私利,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公司在上诉时,提交了这一块的新证据,并以这个来证明自己辞退王某是合法的。

 

【二审观点】

    在劳动仲裁、一审阶段,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以王某受到3份严重警告处分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在上诉时,公司又称王某在任职期间在外开办公司,经营同类业务,违反了竞业协议,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一经作出并确定后,以该理由引发的劳动争议即处于静止状态,该劳动争议即围绕该事由是否合法正当展开,而不能在事后增加解除事由。因此公司再行增加解除理由缺乏依据,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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