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武汉律师 > 杜红涛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入职时已超退休年龄,64岁打下班卡时猝死算工伤吗?(二)

非原创(劳动法库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2-01-13 浏览量:0

【二审情况】

二审判决:黎叔在下班打卡时猝死,应当视同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在于通过发挥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的基本功能,实现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主要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应当对主体、时间、空间等方面综合进行考量,以确保作出的行政行为定性准确,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黎叔系外埠进城务工农民,于2018年12月19日入职公司,2020年2月6日20时左右,黎叔在下班打卡时突然倒地不起,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到场后确认死亡,后经鉴定符合猝死。该情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高院再审】

公司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人社局认定黎叔属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亦无不当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的主要精神,人社局认定黎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伤情形,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亦无不当。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杜红涛律师

杜红涛律师

服务地区: 湖北-武汉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81-6230-649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