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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被狗咬伤,去找狗又被主人打骨折,是不是工伤?

非原创(劳动法库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2-01-12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谢某是一电器公司员工,10月11日下午16时许受公司委派外出采购办公用品,途经城区后河沿街时被狗咬伤。

谢某被狗咬伤后,打电话向公司报告了被狗咬的情况,随后又电话报警。

后谢某跟着警察去满家胡同内找狗,找狗过程中与主人发生争吵,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右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

事后,谢某就被狗咬伤和被人打伤一事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告知谢某需将狗咬伤和被人打伤分开申请。

谢某遂就狗咬伤和被人打伤分别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经过必要的调查,对谢某被狗咬伤一事,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谢某外出购买办公用品,路经城区后河沿街时被犬咬伤,属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予认定为工伤。

但对谢某找狗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吵,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右手环指指骨骨折一事,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所受伤害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员工不服:我被狗咬伤和被人打伤两件事紧密相联,都是因工外出期间,应该都属工伤

谢某认为,我是受公司委派在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狗咬伤和被人打伤均在外出期间,两伤害行为密切连贯,且狗咬伤行为已被认定工伤,将同一事故的两个伤害行为隔离处理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我的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所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环指指骨骨折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你被人打骨折一事与从事本职工作无关,不属工伤

人社局认为,谢某在协助民警办案过程中,于居民院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伤害(右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

谢某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伤害既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引发,更与其所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关,因此谢某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公司意见:你去找狗并与人打架与工作无关,不属工伤

公司认为,谢某被犬咬伤的经过存有异议,对谢某是否有挑逗小狗的行为存有质疑。

且谢某在民警办案过程中于居民院内与他人发生打斗造成骨折伤害,伤害的发生既与职工履行职责无关,也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谢某右手环指粉碎性骨折不能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商场宣传专员岗位职责内容,用以证明谢某找狗及与他人打架不属于岗位职责范围。

【法院意见】

法院判决:被人打到骨折这事不是工作原因引发,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谢某因工外出期间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谢某所受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引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谢某在10月11日下午16时许因工外出期间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但该肢体冲突并非履行其工作职责且非因工作原因引发,肢体冲突这一外部因素的介入使得因工外出与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人社局依据现有证据对谢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妥。综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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