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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文明养犬“拍了拍”你

非原创(“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订阅号) 发布时间:2021-02-24 浏览量:0


案情回顾

   一天傍晚,张某及其爱人与朋友刘某外出吃饭回到小区广场,张某爱人遛其自家小狗,张某与刘某在广场一侧聊天时,李某饲养的金毛犬,未栓绳,突然从张某背后将其扑倒,致使张某受伤入院,经医院诊断为下肢损伤,住院25天。出院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张某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在接到该案时,经当事人张某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人身损害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左膝关节外伤,左侧髌骨骨折,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十级残。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鉴于该案,李某在晚间溜犬时,未采取栓绳等必要的安全措施,其金毛犬无故从张某后方将其扑倒,进而导致张某左侧髌骨脱位、骨折的损害后果,现无证据证明张某对于损害后果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故李某作为动物的管理者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余万元。


   《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即便是受害人故意激惹,也不能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只能是减轻责任。此外,《民法典》第1249条还明确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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