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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被三轮车撞了,有权要求三轮车主赔偿修车费吗?

非原创("铜山法院"订阅号) 发布时间:2021-02-24 浏览量:0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张某骑三轮电动车在村口处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案外人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不慎相撞,失控后又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原告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致使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非机动车驾驶员张某与机动车驾驶员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无责任。


      事后,保险公司对黄某车辆出具定损报告,黄某认为该笔费用应按照事故责任来划分,由李某、张某各承担一半。李某的保险公司按责赔偿了一半的维修费,张某则认为另一半维修费不该由自己赔偿,双方争执不下,黄某遂诉至铜山法院,要求张某赔偿修车费近8000元。


法院判决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驾驶的三轮电车属于非机动车辆,虽然张某在涉案事故中存在过错,但并无故意等恶意情形,法律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故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载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等周围环境有较高的运行风险,机动车一方往往也是高危作业的受益者,因此,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且国家已经通过强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方式,实现了机动车一方承担风险的分担和转移。故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赔偿机动车的财产损失于法无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铜山法院依法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据本案主审法官戚厚碧介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其出发点是为了促使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的控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避免给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比如“碰瓷”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有权要求非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由于本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便会产生较大的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失。作为车主应该通过购买车辆损失险等方式实现风险预防,这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特殊风险”的买单,同时也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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