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武汉律师 > 杜红涛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潘姚:关联企业破产中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5

作者: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8 浏览量:0

图片
四、适用实质合并规则的法律效果 


关联企业破产中实质合并规则能够引起大量社会关注的重要原因,在于适用实质合并规则与传统破产程序所实现法律效果的不同。基于上文对于实质合并规则基本内涵的阐述和现有的司法实践经验,适用实质合并规则在申请主体范围、对关联企业主体地位的影响、债权债务关系变化之内涵等方面内容,仍需进一步明确。

(一)明确申请主体

在关联企业破产中,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适格主体应当限定为债权人、债务人和管理人,而不包括出资人在内。就债权人而言,对任一破产成员企业享有债权,即可成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适格主体,并不需要其对所有成员企业享有债权。债权人作为直接利益关系人,其关注重点在于自身债权是否能获清偿,以及债权能够获得多大比例的清偿。从最终效果来看,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并非能够提高全体债权人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仅如此,对于那些自身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较为雄厚的债权人而言,申请实质合并反而有可能降低其债权可获得清偿的比例,该部分债权人往往缺乏提出申请的积极性。就债务人而言,其对于自身经营状况最为了解,赋予其申请在关联企业破产中适用实质合并规则的权利,不仅能够降低权利行使成本,而且能够有效减少破产相关费用。但债务人的权利行使仍存在障碍,这是因为对于那些设立关联企业用以从事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来说,要求其主动申请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就管理人而言,其作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开始接管破产财产,并依法对破产财产享有管理、处分等权利之主体。在关联企业破产中,管理人能够较为全面、充分地了解破产成员企业的经济状况,便于对是否申请实质合并做出科学判断,故管理人作为有权申请实质合并的适格主体具有合理性。除此之外,管理人一般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够较为准确的把握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标准,较为清楚的认知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后果,由其提出实质合并申请能够大大减轻法院的负担。另外,出于消除成员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简化实际工作量之目的,管理人也具有申请对关联企业破产进行实质合并的主动性。就出资人而言,其不宜享有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权利的原因,在于进行实质合并破产的目的,是为了赋予各个成员企业的债权人以平等清偿的权利,其中并未直接涉及对出资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权利义务的调整,由此,不宜赋予并不享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出资人以该项权利。

(二)厘清对关联企业主体地位的影响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对成员企业所享有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否认,其核心在于在整合成员企业之资产、债务的基础上,不以债权来源为标准,对成员企业之全体债权人进行清偿。此处的否认是对成员企业法人人格全面且永久的否认。在此有必要将实质合并规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有效区分,两者虽均可在法人人格混同情形下产生否认独立法人人格的效果,但两者间存在重大差异。从制度创设价值上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在于基于特定事由,剥离股东有限责任外衣,令其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适用具有临时性,范围具有有限性。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则强调将全体成员企业视为一个整体,对其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集中清算,并用全部破产财产对所有债权人统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该规则的适用目的在于保障所有债权人享有平等受偿权,其效果在于全面否认成员企业的法人人格。由于在关联企业破产中,各成员企业间的法人人格达到高度混同状态,彼此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极为复杂,难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逐一进行分析、认定。因此,实质合并规则成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更为有效的手段。至于在适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法律效果中,被否认法人人格的成员企业的范围尚无定论。对此,有学者提出,在关联企业破产中,法院有权将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效力范围扩张至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成员企业,否则,此规则相当于在打破成员企业独立法人人格这堵围墙的同时,又人为地树立了“破产原因”的藩篱,不利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内在价值的全面实现。但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若仅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全部受偿的目标,而将尚未出现破产原因的成员企业纳入适用实质合并规则的潜在责任主体范畴,无疑会使得大量成员企业惶惶不安,客观上不利于关联企业商业模式的发展。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杜红涛律师

杜红涛律师

服务地区: 湖北-武汉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81-6230-649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