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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

非原创(公众号法信) 发布时间:2020-11-19 浏览量:0

 

本条(《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通过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行为人则应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人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仍符合公平正义的民法要求。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在证明责任承担上适用的特殊规则,但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没有根本的变化,仍然要具备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这四个要件,只是在过错的认定上采取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由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以免责的做法。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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