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181-6230-6498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14201*********972
hbzeg46@126.com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武商广场写字楼3401室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非原创(威科先行数据库) 发布时间:2020-09-19 浏览量:0
在国有股权转让时,除应当遵循《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遵循国资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有股权的转让需履行如下程序:(1)批准、决定程序;(2)评估定价程序;(3)进场、竞价交易程序。
未经批准、决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未经进场交易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